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支出两部分。已明确实施单位的省本级支出纳入省体育局及相关部门年初预算,对市县转移支付及未明确实施单位的省本级支出纳入省级代编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重点支持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及体育产业发展等,推进重点体育设施建设。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民健身:包括全民健身路径、笼式足球场、拼装式游泳池、推广板网球场、健身器材等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育社团改革、推动社会力量办体育等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类项目;承办或开展群众性赛事活动、群众性综合运动会、社团品牌赛事活动、备战智力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发放体育消费券、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体医融合、国民体质监测、体质测定、科技兴体、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体育文化与信息化建设、全民健身宣传等。
(二)竞技体育:包括体育人才引进、新增项目补助、训科医管、出国(境)训练比赛、国内转训、训练器材配置、参赛保障、奥运改革共建配套、改善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等奥运会、全运会备战项目推动开放竞争办队;全国以上及重大国际赛事补助;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补偿以及自主择业岗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等;反兴奋剂管理及裁判员培训等。
(三)青少年体育:包括开展业余训练培训、体教融合、联办共建队伍、青少年体育基地建设及培养输送后备人才等;开展省级竞赛、青少年训练营、校园足球、校园篮球、快乐体操、阳光联赛、青少年综合性运动会等青少年体育赛事和活动。
(四)体育产业发展:主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体育场地设施、体育场馆运营、体育赛事活动、职业体育发展、体育训练培训、体育融合创新、体育产业基地建设、运动休闲与体育旅游、体育健身服务等。
(五)重大体育设施建设:主要支持省级体育系统重点场馆维修改造,训练单位场地维修改造、相关保障设施维修改造,省级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场馆建设维修等。
(六)其他体育发展项目:主要支持全省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定向委托、择优遴选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根据支持项目内容结合项目特点,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法。根据重要性原则,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由省体育局根据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项目实施细则,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纳入每年预算编制范围,其中:由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承担建设内容的资金预算纳入相关部门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及建设内容暂不确定的以及省对市县转移支付项目纳入省级代编预算。
第九条 涉及到申报的项目,省体育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可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设立和调整,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程序完成后,方可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要求省级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执行。
省对市县安排转移支付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省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我省体育发展规划,结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律,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事项的,须编制相应预算,确定采购形式。预算下达后,依法实施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及资金,经省人代会批准后直接下达;专项资金通过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下达的,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在当年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并同时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省本级支出预算在6月底前下达,并同时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的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价等材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市、县(市)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对省体育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体育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省体育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算的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组织和支持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进行监督;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本办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管理等监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体育局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省体育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体育局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设区的市、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省体育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市县、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将责成其及时纠正,并酌情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施行,本专项资金执行期5年。《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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